红 原 县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4 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3 地震灾害分级和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3.1 突发性地震灾害分级
3.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与协调
5.4 现场处置
5.5 扩大应急
5.6 应急结束
5 调查、评估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援
6.3 恢复重建
6.4 保险理赔
7 地震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应急演练
7.3 监督检查
8 其他事件处置
8.1 预警
8.2 有感地震
8.3 地震谣传
8.4 邻区震灾
9 附则
9.1 定义说明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地震应急工作领导,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阿坝州地震应急预案》、《红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县或发生在毗邻地区波及我县的地震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 应急工作原则
1.4.1自行启动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原则
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县境内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视地震应急需求申请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原则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依靠广大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县长
成 员:应急办、县防震减灾办、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防震减灾办、县应急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武警红原县中队、武警三大队、公安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卫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文体广新局、团县委、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县气象局、电信红原分公司、移动红原分公司、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决策重大救灾措施。
2.2.2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受灾群众搜救与紧急避险;稳定社会秩序、保护要害部门与重要机构;恢复基础设施及生命线工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重大次生灾害源受损情况调查;救灾急需物资调配;设立现场指挥部及确定指挥人员;后勤保障等基础处置工作;视灾情请求上级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2.2.3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的地震应急工作。
2.2.4必要时,决定实施物资征用、交通管制等紧急处置措施。
2.2.5当国家和省、州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防震减灾办下设办公室。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如下:
主 任:县防震减灾办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负责人。
2.3.2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汇集、上报、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
(4)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2.4.1人员抢救
部门及单位组成:人武部、武警红原县中队、公安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县卫生计生局、团县委(青年志愿者队伍)
主要职责:组织搜救压埋人员,抢救伤员,转移遭遇险情人员,做好灾后火险排查,防止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教育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灾区学校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安置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必要时采取停课、疏散等紧急处置措施。团委组织和协调志愿者队伍,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救援工作。
2.4.2医疗卫生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卫生计生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民医院、疾控中心。
主要职责:抢救治疗受伤人员;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等。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4.3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交通运输局、电信红原分公司、移动红原分公司、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团县委(青年志愿者队伍)。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抢险,尽快恢复交通、通讯和电力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开展水电站受损情况调查,防止水电站坝体受损引发次生水灾,抢修水利设施、水电等管网及设施;开展房屋、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
2.4.4物资供应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民政局、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救灾物资(如帐篷、食品、药品等)的储备及管理工作;向灾区调运,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4.5社会治安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政府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物资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卫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2.4.6灾民救济及安置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办、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主要职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等必要的防护措施;调集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2.4.7震情跟踪监测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防震减灾办。
主要职责:县防震减灾办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2.4.8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防震减灾局协助上级地震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建设、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收集震区受灾情况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县防震减灾办开展或配合上级地震部门进行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2.4.9应急工作资金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金融保险部门。
主要职责:筹集、调拨应急资金;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2.4.10次生灾害防御
部门以及单位组成: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安监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气象局、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鉴定,圈定危房,竖立标示牌;对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危险地段进行考察,对危险地段采取有效措施排出或控制险情;对已造成堵塞沟道、挡水堤坝损坏的险情,要采取紧急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险情,防止次生水灾发生。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对灾情气象及时作出预报。
各有关部门和有易燃、有害的毒物品的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2.4.11对外呼吁与接受外援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举行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通过上级有关部门呼吁国际红十字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县民政局负责请求和接受社会各界向我县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和捐助。县红十字会负责向省州和中国红十字会组织呼吁提供紧急援助。
2.4.12宣传报道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新局、县防震减灾办。
主要职责:信息发布按照《四川省突发公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
地震参数信息根据中国地震台网、四川省地震台网确定的参数对外发布。
震情、灾情损失新闻报道须经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查发布。
2.4.13涉外事务
部门及单位组成:县外事办、县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县外事办及宣传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依法进行管理。
3 地震灾害分级和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3.1 突发性地震灾害分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特别严重,发生在我县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
3.1.2重大地震:即造成5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5.9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
3.1.3较大地震灾害:即造成2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发生在县内区域4.5—4.9级地震,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发生在县内人员稀少地区5.0—5.9级地震。
3.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2.1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县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省、州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3.2.2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县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启动红原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况请示启动上级地震应急预案。
3.2.3应对一般性地震灾害,县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在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及乡镇地震应急预案。
3.2.4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3.2.5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的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3.2.6如果发生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比如造成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地震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情况,灾情报告人、联系方式,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救援情况等。
发生地震灾情的乡镇立即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向县防震减灾办、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地震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尽可能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将灾情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
4.3 指挥协调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人员成立震区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一名副总指挥长担任。
成 员: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震区乡镇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必要时向指挥部请求支援。
4.4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救援现场实行指挥部统一领导,各工作组、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组织搜救和转移被困人员;及时抢救伤员;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影响;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全力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 扩大应急
地震应急期间,现有应急力量不足,难以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而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县人民政府迅速报告州人民政府,请求上级支援。
4.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上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并解除有关紧急应急措施。
5 调查、评估
县防震减灾办协助上级地震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建设、民政、统计、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及时收集震区受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安排应急工作总结,尽快恢复震区的生产和生活,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的短期计划,并启动实施。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
发改局、城乡建设住房局、交通运输局协同做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房屋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各类救灾物资、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集中接受、管理,并登记造册,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计划,财政局、审计局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6.2 社会救援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对震情、灾情进行发布,通过上级部门呼吁社会援助;县民政局负责接收并安排发放社会各界的捐赠。县红十字会负责向州红十字会呼吁提供紧急援助。
6.3 恢复重建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合理布署,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的短期计划,并启动实施,尽快恢复震区的生产和生活。
县发改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防震减灾局等相关部门协同搞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损毁工程的恢复重建工作。
6.4 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7 地震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地震应急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宣传工作。
县防震减灾办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培训工作;承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任务的有关单位加强专(兼)职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地震应急水平和抢险救援能力。
7.2 应急演练
县人武部、县防震减灾办、县政府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中小学校等单位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全面检验应急管理手段,提升应急反应能力,完善应急保障措施,落实应急工作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急办、县防震减灾办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情况以及对本预案具体实施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其他事件处置
8.1 预警
8.1.1预警:指某区域内发现重大地震短临异常,国务院或省州人民政府对该地发布地震预报或省州级以上地震部门对某区域提出明确短临预测意见的地震事件。
8.1.2处置程序:
⑴ 震情异常事件明确后,县防震减灾办及时部署防震工作,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⑵ 县级部门和各乡镇积极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储存应急物资,对公共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与监测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政策的宣传,防止封建迷信活动和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必要时开展地震防灾自救互救演习。
⑶ 防震减灾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报送;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网的积极作用,做好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并及时上报。县防震减灾局加强与省州地震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随时了解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⑷ 制定避震疏散方案,根据震情异常的紧急情况和临震预报,发布避震通知,组织群众避震疏散。
⑸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⑹ 地震发生后,视地震破坏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8.2 有感地震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未直接造成人员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应对有感地震,由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及时收集震情与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
8.3 地震谣传
8.3.1地震谣传: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8.3.2处置程序:
(1) 县防震减灾办、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地震谣传缘由、影响范围、群众情绪等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息地震谣传方案。县公安局负责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追查谣传源,快速平息谣传。
⑶ 县防震减灾办、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投入人力物力,维护社会秩序,强化应急宣传,稳定群众情绪,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8.4 邻区震灾
当邻近县发生地震波及我县,视其影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与邻县(乡)人民政府和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9 附则
9.1 定义说明
9.1.1地震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的破坏。
9.1.2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状态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乡镇切实可行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防震减灾办备案。
根据处置地震灾害应急措施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该预案将进行修订并及时发布。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和修订工作由县防震减灾办负责。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