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原则,确保安全、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减小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开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阿坝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以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建立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应急办、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卫生计生局、县安监局、县文体广新局、县水务中心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职责:主持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会商,根据灾情或险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统一组织指挥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制订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执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
2.1.1 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职 责:了解险情、灾情后,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抢险救灾初步方案;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相关县指挥部的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汇集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统计、核实、上报相关信息;指导相关县指挥部工作。 2.1.2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由县应急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负责。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和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掌握了解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救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和发布有关灾情信息。
(二)抢险救援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根据灾害实际情况,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及时把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
(三)秩序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和所在乡(镇)的派出所、综治办参加,负责现场的治安保卫、警戒,维护秩序和指挥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四)物资供应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卫生计生局、县交通局及所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救灾装备、资金、食品、药品等物资的准备和运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
(五)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人民医院、防疫站、中医院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及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和转移、抢救受伤人员等。
(六)灾害调查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对灾害形成条件、影响因素、诱发因素及变化趋势进行认真的科学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七)善后处理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死亡人员善后处理、伤员医疗救治、群众安抚以及拆迁安置和防治、重建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3.1.1 I级应急响应(特大级)
死亡人数大于30人,受威胁人数大于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3.1.2 II级应急响应(大型)
死亡人数10-30人,受威胁人数1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3.1.3 III级应急响应(中型)
死亡人数3-10人,受威胁人数10-1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0-500万元的地质灾害。
3.1.4 IV级应急响应(小型)
死亡人数小于3人,受威胁人数小于3人,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地质灾害。
3.2 应急响应启动
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确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3.3 应急响应行动
3.3.1 I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I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在1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应于12小时内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3.3.2 II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II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在1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在24小时内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3.3.3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III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在48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3.3.4 IV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IV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分别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州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行动结束。
4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
4.1 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 信息的报送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也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对群众报告的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加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
对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灾情,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灾情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2.1信息报送的内容
(1)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4.2.2 信息的速报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并立即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由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5)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变化情况,随时作好续报工作。
4.3 信息的发布
对已列入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目录的地质灾害点特别是重大隐患点,要按照防灾预案要求,落实各项责任措施,加强值班监测工作。在监测中发现危险时,须立即按预案规定的预警方式作出预警信号,通知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按规定的撤离疏散路线向安全地带撤离。
对未列入县地质隐患点目录的突发性灾害,在发现危险后,受威胁地段人员要根据自己所处危险地带的位置,迅速选择以距离安全地段最近、安全撤离时间最短的路线撤离危险区域。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按既定方案和职责分工组织抢险救灾,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短时间内迅速到位,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迅速投入灾后应急抢险工作。在基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进入现场,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电源、水源、气源、热源、火源等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如有人员伤亡,尽快核实名单如实上报。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可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2 应急技术保障
5.2.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及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规模、造成的损失、影响范围、成因和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灾情评估,并划定危险区,加强监测。尽快提出灾害防治的具体措施意见,及时汇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5.2.2 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
大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普知识。选取当地地质灾害典型事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掌握简单的地质灾害识别、监测、预报知识和避让措施,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全社会防御地质灾害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业务人员和各主要灾害点监测人员的培训。
5.3 运输、通讯保障
交通、通讯、电力保障组要作好交通、供电、通讯等后勤保障。
5.4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救助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及治理工作。
6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各乡(镇)应当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2 预案更新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具体情况负责对本预案进行更新,并报县政府批准。
7、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修订、完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红原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领导和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决策的统一性和行动的协调性,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红原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副县长
成 员:县国土资源、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环保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水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